序号 |
大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主管部门 |
权限说明 |
1 |
保留党籍备案 |
|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 |
开平市委组织部 |
受理、复审 |
2 |
党组织关系转接 |
|
《关于使用江门市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党务工作的通知》(江组通〔2013〕160号) |
开平市委组织部 |
受理、终审 |
3 |
流动党员证办理 |
|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21号) |
开平市委组织部 |
受理、终审 |
4 |
“三属”家庭定期抚恤申请审批办理服务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2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复审 |
5 |
《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办理 |
申请《低收入家庭优惠证》 |
《关于印发开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开民字〔2015〕101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6 |
《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办理 |
《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年审 |
《关于印发开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开民字〔2015〕101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7 |
《低收入家庭优惠证》办理 |
《低收入家庭优惠证》信息变动 |
《关于印发开平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开民字〔2015〕101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8 |
60周岁农村籍老兵给付 |
|
1.《关于做好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2.《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复审 |
9 |
办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申领80-89周岁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1.《关于印发开平市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15号)
2.《关于印发扩大开平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79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10 |
办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申领90-99周岁高龄老人津贴 |
1.《关于印发开平市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15号)
2.《关于印发扩大开平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79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11 |
办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申领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 |
1.《关于印发开平市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15号)
2.《关于印发扩大开平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79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12 |
办理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终止高龄老人津贴 |
1.《关于印发开平市90周岁以上老人政府高龄津贴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15号)
2.《关于印发扩大开平市高龄老人政府津贴发放范围实施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11]79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13 |
办理孤儿申请 |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通知》(开府办[2011]67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14 |
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
|
《关于印发开平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开府办函[2008]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15 |
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女子)的补助 |
|
1.《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2]6号)
2.《民政部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复审 |
16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06]5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17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调整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06]5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18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停发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06]5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19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资格年度审验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06]5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0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办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更新 |
《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府办[2006]5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1 |
低保家庭成员社会医疗保险 |
|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平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府办〔2008〕64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2 |
孤寡老人入住敬老院申请 |
|
《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开府办[2011]64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23 |
救助(含临时救助)申请 |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4 |
救助(含临时救助)申请 |
低保家庭学生(含孤儿助学)救助申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5 |
救助(含临时救助)申请 |
困难家庭大学新生入学救助申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6 |
救助(含临时救助)申请 |
贫困残疾人特殊困难临时救助申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7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8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2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0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资格申请 |
|
《关于印发开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开府办[2011]64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1 |
三类优抚对象子女助学申请(全日制大专、本科) |
|
1.《江门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意见》(江办发[2008]10号)
2.《开平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实施办法》(开委办[2008]56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3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4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5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业协会成立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6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业协会变更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业协会注销登记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第七条、第十六条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8 |
申请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及定期补助 |
|
1.《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
2.《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39 |
申请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 |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2011年第602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复审 |
40 |
申请自然灾害救济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41 |
特困人员(即城市“三无”人员)申请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42 |
退伍军人(含人民警察、公务员、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审核 |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50号)
2.《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43 |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 |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2011年608号令)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备案 |
44 |
医疗救助申请 |
|
《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修订)的通知》(开府办[2014]44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45 |
异地火化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 |
|
《开平市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免除部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开民字[2015]65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初审 |
46 |
优抚对象临时生活困难补助 |
|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
2.《开平市优待困难转复退军人等优抚对象的实施办法》(开委办[2008]56号) |
开平市民政局 |
受理、终审 |
47 |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
|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507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办理 |
48 |
城乡居民医保服务 |
|
1.《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6号)
2.《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0)420号)第四条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终审 |
49 |
岗位补贴申请 |
|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2.《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50 |
高技能人才入户资格确认 |
|
1.(开府办[2012]71号)
2.《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开平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终审 |
51 |
个人求职登记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办理 |
52 |
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个人) |
|
1.(粤财社[2014]128号)
2.(粤人社函{2014]1287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53 |
就业失业信息登记 |
|
1.《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4868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办理 |
54 |
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
|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粤社保函〔2014〕136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办理 |
55 |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
|
《关于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开平市城镇户籍的通知》(开人社[2010]33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56 |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
|
1.《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2.《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57 |
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金 |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58 |
失业金申领登记 |
|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广东省失业保险业务规程(试行)》(粤社保函〔2014〕136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办理 |
59 |
退休人员登记、认证业务 |
|
《印发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1]19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终审 |
60 |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审核 |
|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 |
开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受理、初审 |
6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 |
初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 |
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 |
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4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5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初次流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6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更改名称、地址或面积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7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继承、析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8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赠与、流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69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用地审批 |
遗失补发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开平市国土资源局 |
受理、初审 |
70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 |
|
1.《开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开府办[2012]80号)
2.《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开府办[2013]10号) |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终审 |
71 |
租赁廉租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 |
|
1.《开平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开府办[2008]72号)
2.《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开府办[2013]10号) |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终审 |
72 |
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审批 |
|
1.《开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租金核减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开府办[2008]21号)
2.《关于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开府办[2013]10号) |
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受理、终审 |
73 |
超限车辆行驶地方高速和县、乡镇公路的路政许可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 |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终审 |
74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非高速公路县、乡道的审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年修正)
2.《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抓紧办理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移交手续的通知》(粤交规函〔2012〕2329号) |
开平市交通运输局 |
受理、终审 |
75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
开平市水务局 |
受理、终审 |
76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 |
开平市水务局 |
受理、终审 |
77 |
大中型禽畜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许可 |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终审 |
78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7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2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3 |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变更 |
|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1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终审 |
84 |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核发 |
|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农〔2007〕1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终审 |
85 |
农村“三资”管理申请 |
组帐镇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
《开平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开府办〔2012〕79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终审 |
86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章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7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8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89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0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1 |
兽医执业证书注册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2 |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5号,2004年8月28日期实施) 第十六条
2.《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3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26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4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15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5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捕捉国家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26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6 |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 |
运输国家一、二级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审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26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7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 第9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第121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99 |
占用农业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理场所审批 |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终审 |
100 |
种粮直补申请 |
|
1.《广东省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42号)
2.《开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策性涉农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开财农[2014]79号)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初审 |
10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第二十四条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102 |
助理兽医执业证书注册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开平市农业局 |
受理、代收资料 |
103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2.《广东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04 |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 |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2.《广东省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05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06 |
办理一孩生育登记 |
|
1.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
2. 《印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登记 |
107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08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资格确认 |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正)
2.《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09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资格确认 |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正)
2.《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9]129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0 |
出具辅助生育证明 |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正)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办理 |
111 |
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五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办理 |
112 |
出具取环证明 |
|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计育发[2007]40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办理 |
113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特别扶助 |
|
1.《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 21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9] 38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4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和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管理办法》(2010年6月30日发布实施)第三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5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和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校验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6 |
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资格确认 |
|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规范性文件汇编》.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7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办理服务 |
|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办法》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8 |
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 |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6号,自2001年12月29日起发布实施)第二章 第十四条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发布实施,2014年3月27日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19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
|
1.《转发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蓬江人口计生局[2013]16号)
2.《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71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20 |
流动人口一孩登记 |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
2.《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2]83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办理 |
12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
|
1.《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2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04]50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22 |
受理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申请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23 |
育龄夫妻绝育后申请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术审批 |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初审 |
124 |
再生育一胎申请(一方或双方为独生子女;病残;再婚、一方未育;再婚家庭无子女;再婚新家的残儿;收养后怀孕;矿井海洋深水下作业;双农户一孩为女;涉外) |
|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7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4次修正)
2.《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25 |
政策内怀孕非医学需要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
|
《关于印发调整中期以上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江卫[2014]381号) |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受理、终审 |
126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27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28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
1.《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29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登记核准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六、十一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0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六、十一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2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十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十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三十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5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三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三、四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四十二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二十五条 |
开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37 |
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核发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一节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138 |
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变更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5节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139 |
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延续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5节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140 |
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注销申请 |
1.《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2.《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食药监法〔2010〕203号)第三、十二条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141 |
餐饮服务许可 |
餐饮服务许可补发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5节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142 |
食品流通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3 |
食品流通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4 |
食品流通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延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5 |
食品流通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注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6 |
食品流通许可 |
食品流通许可补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主席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2.《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三、四章 |
开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8 |
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设立核准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49 |
城市垃圾经营服务单位设立核准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行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0 |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核发 |
|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第二、二十一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1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户外LED(电子)显示屏设置审核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2.《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三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3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户外广告、广告招牌设置审核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2.《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三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4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布幔、气球、气模广告设置审核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
2.《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13年粤府令第187号)第三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5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6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7 |
依附于城市桥梁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审批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8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十三条 |
开平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159 |
开平市义工个人注册 |
|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
共青团开平市委员会 |
受理、终审 |
160 |
开平市义工团体注册 |
|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
共青团开平市委员会 |
受理、终审 |
161 |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 |
贫困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申请 |
《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5〕19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2 |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 |
贫困重度残疾人寄宿托养申请 |
《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5〕19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3 |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 |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申请 |
《关于印发<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阳光家园计划——江门市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5〕19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4 |
残疾人扶贫基地扶助审批 |
|
1.《关于转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2]11号)
2.《开平市残疾人扶贫就业培训基地管理制度》(开残联[2011]17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
《关于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粤残联办〔2013〕20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6 |
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资助申请 |
残疾儿童学前三年免费教育资助申请 |
《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残联〔2011〕80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7 |
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资助申请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生活费补贴申请 |
《转发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开办发〔2011〕16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8 |
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资助申请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资助申请 |
1.《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
2.《转发<江门市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教办〔2014〕6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69 |
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资助申请 |
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助学补贴申请 |
《关于印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30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0 |
残疾人康复资助 |
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服务申请 |
《关于转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残联〔2013〕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1 |
残疾人康复资助 |
7岁以上贫困残疾人机构康复和居家康复救助申请 |
《关于转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残联〔2013〕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2 |
残疾人求职登记 |
|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3 |
残疾人证办理 |
|
《关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中残联〔2008〕10号文件)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4 |
残疾人职业培训资助申请 |
|
1.《残疾人就业条例》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5 |
低保残疾人生活津贴申请 |
|
《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6 |
扶持残疾人集体创业或自主创业审批 |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7 |
扶持农村残疾人发展生产项目审批 |
|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8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开业资格证 |
|
《关于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残联[2006]90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79 |
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 |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2.《关于转发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的通知》(开府办[2012]11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0 |
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资助申请 |
|
《关于转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残联〔2013〕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1 |
贫困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资助申请 |
|
《关于印发广东省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残联〔2010〕94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2 |
贫困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及门诊服药资助申请 |
|
《关于转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残联〔2013〕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3 |
贫困致盲眼疾患者复明手术资助申请 |
|
《关于转发<江门市残疾人康复服务资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开残联〔2013〕3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 |
|
《关于我省残疾人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39号) |
开平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受理、初审 |
185 |
“六类行业”规划选址审核 |
|
(开府办[2006]68号)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86 |
变更房屋用途的审批 |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87 |
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验线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88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核发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89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核发临时建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0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核发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核发 |
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92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通知书核发 |
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3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核发建(构)筑物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9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核发市政(含道桥、管线、轨道、构造物、绿化等)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5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核发建(构)筑物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96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核发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四十四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7 |
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工程规划验线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198 |
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提出建(构)筑物项目规划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199 |
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
提出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项目规划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20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201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查 |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20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查 |
新建建(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203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查 |
改、扩建建(构)筑物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204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查 |
市政(含路桥、管线、轨道、绿化、等)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一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终审 |
205 |
许可证书变更登记与遗失补办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十三条 |
开平市城乡规划局 |
受理、初审 |
206 |
IC卡提清 |
|
1.《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江府办﹝2010﹞107号)
2.《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00﹞21号)第三章第二十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07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出具个人参保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2011﹞1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08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出具单位参保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2011﹞1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09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社会保险关系广东省内转出登记(养老缴费凭证打印) |
1.《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0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出登记(养老缴费凭证打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1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登记(医疗缴费凭证打印) |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2 |
参保缴费凭证办理 |
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登记(失业缴费凭证打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修订)第四章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3 |
参保人变更个人参保资料 |
变更基本信息 |
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2006﹞298号)第三章第五节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4 |
参保人变更个人参保资料 |
合并参保号 |
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2006﹞298号)第三章第五节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5 |
参保人变更个人参保资料 |
缴费历史维护 |
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2006﹞298号)第三章第五节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6月29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6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
|
1.《关于规范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374号)第二十九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年度生存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函[2011]137号)第三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17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 |
|
《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1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1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2.《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17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20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工伤医疗待遇核定 |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21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工伤伤残待遇核定 |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22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工伤死亡待遇核定 |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23 |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 |
工伤康复待遇核定 |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24 |
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申请 |
|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江门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4]326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25 |
开平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办理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申报 |
1.《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6号)
2.《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0)420号)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26 |
开平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办理 |
居民医保户口信息维护(缴费银行账户资料变更) |
1.《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16号)
2.《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0)420号)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27 |
开平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办理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申报 |
1.《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
2.《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0﹞ 420号)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28 |
开平市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办理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途参保申报 |
1.《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
2.《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暂行办法》(江人社发﹝2010﹞ 420号)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29 |
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更 |
银行账户变更 |
1.《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第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第三十六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0 |
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更 |
联系方式变更 |
1.《关于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四项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7号)第一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92号)第三十六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1 |
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出具 |
|
《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2011﹞14号)第二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32 |
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3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办理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修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4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办理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暂停发放 |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5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办理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补发退发 |
1.《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第六条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6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办理 |
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恢复发放 |
1.《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第六条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37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开平市退休人员 |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二条、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38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开平市定居省内退休人员 |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二条、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39 |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开平市定居省外退休人员 |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4﹞13号)第二条、第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40 |
离退休人员逾期补办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
|
1.《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年4月1日)
2.《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的通知》(发布时间:1988年1月18日)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41 |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验证 |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42 |
普通门诊选点办理 |
普通门诊选点登记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43 |
普通门诊选点办理 |
普通门诊选点变更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44 |
企业退休待遇核发 |
正常退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45 |
企业退休待遇核发 |
军转干部提前退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八条、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务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46 |
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47 |
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48 |
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49 |
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0 |
社会保险费用补缴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2.《印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4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1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养老保险关系广东省内转出 |
1.《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2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3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医疗保险关系转出 |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4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失业保险关系转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修订)第四章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5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养老保险关系广东省内转入登记 |
1.《印发广东省基本, 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操作办法>的通知》(粤社保﹝2009﹞54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6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登记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7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医疗保险关系转入登记 |
1.《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40号)
2.《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8 |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 |
失业保险关系广东省内转入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修订)第四章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59 |
生育津贴申领 |
|
1.《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20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0 |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
|
1.《社会保险法》
2.《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2014]第20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1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2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失业保险待遇暂停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3 |
失业保险待遇办理 |
失业保险待遇恢复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4 |
失业保险金、求职补贴核发、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五次会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5 |
失业保险金转移核定 |
失业保险金转入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6 |
失业保险金转移核定 |
失业保险金转出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67 |
失业待遇办理 |
失业待遇补发、退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68 |
失业待遇办理 |
失业待遇期限修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69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五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70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失业人员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71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72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失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73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外省户籍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74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75 |
失业人员一次性待遇办理 |
申请一次性农民工生活补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九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76 |
特定病种门诊资格申请和年审 |
特定病种申请和补办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二十二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77 |
特定病种门诊资格申请和年审 |
特定病种变更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二十二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78 |
特定病种门诊资格申请和年审 |
特定病种年审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二十二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79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 |
在职死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0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 |
在职出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1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 |
机关事业退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2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申请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3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返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职死亡养老个人账户核发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4 |
一次性缴医疗保险费(个人和单位) |
|
1.《中共开平市委 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意见》(开委﹝2005﹞16号)
2.《印发关于加大力度推进全市共有企业改革若干办法的通知》(开委办﹝2005﹞92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5 |
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含大病保险) |
普通住院零星报销(含大病保险) |
1.《社会保险法》(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2.《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6 |
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含大病保险) |
特定病种门诊零星报销(含大病保险) |
1.《社会保险法》(发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2.《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7 |
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含大病保险) |
普通门诊零星报销 |
1.《社会保险法》
2.《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88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办理 |
医保个人账户查询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第(五)款
2.《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14]6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89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办理 |
医保个人账户补扣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第(五)款
2.《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14]6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90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办理 |
医保个人账户补退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五条 第(五)款
2.《开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开平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开府办[2014]67号)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91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办理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
2.《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障卡医保个人账户提清、销户业务流程的通知》(江人社发〔2013〕460)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初审 |
292 |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 |
个人约定医疗机构就医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六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0号)第五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93 |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 |
市外转院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六条
2.《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10]730号)第五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94 |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请 |
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1.《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六条
2.《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2010﹞16号)第三十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95 |
终身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人员资格验证 |
|
《印发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0]107号)第九条 |
开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受理、终审 |
296 |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 |
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第二十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园林局 |
受理、终审 |
297 |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 |
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第二十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园林局 |
受理、终审 |
298 |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 |
迁移城市树木的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第100号令)第二十条
2.《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 |
开平市园林局 |
受理、终审 |
299 |
耕地占用税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0 |
开平市管权限个人所得税减免审批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1 |
开平市管权限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2 |
开平市管权限印花税减免审批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3 |
开平市管权限营业税减免审批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4 |
契税减免审核 |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5 |
社会保险费退费 |
|
1.《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粤劳社﹝2006﹞298号)第三章第五节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06 |
税务登记 |
开业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办理 |
307 |
税务登记 |
临时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办理 |
308 |
税务登记 |
变更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办理 |
309 |
土地出让契税 |
|
《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 |
开平市地方税务局 |
受理、终审 |
310 |
办理税务登记证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开平市国家税务局 |
受理、终审(镇级权限仅限三埠、水口、金鸡、苍城、赤坎) |
311 |
税务登记证变更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开平市国家税务局 |
受理、终审(镇级权限仅限三埠、水口、金鸡、苍城、赤坎 |